|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1MB1W18113A4320131045003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丰县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1MB1W18113A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与丰邑路交叉路口行政审批大楼2楼东区企业开办窗口B213、B214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令(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秋冬: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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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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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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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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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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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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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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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8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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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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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0 |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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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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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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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 |
| 2 | 核准 | 1工作日 | 核准 | 核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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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6-89220023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9320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