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1MB16249150400071500101404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1MB1624915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与丰邑路交叉路口行政审批大楼3楼东区窗口B310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令(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秋冬: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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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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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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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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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6-8922345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96510 信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