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丰县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编码 11320321014080005D400043006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21014080005D4000430065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21014080005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反馈 0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2 办理 1工作日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 受理 0工作日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二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 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增补依据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第一条、第二条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6-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丰邑路与中阳大道交叉路口、电话0516-12366、信件丰县税务局(丰邑路与中阳大道交叉路口,邮编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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